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
中国肾脏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肾脏病的防治,提高肾脏病的研究和治疗水平,促进肾脏病人及其风险人群的健康。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发起设立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中国肾脏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
第二条 本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在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章程》和《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管理。
第三条 本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属于公募基金,本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国内外。
第四条 本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的宗旨:多渠道募集资金,开展肾脏病防治的研究,推行有效的疾病管理方法,促进肾脏病的预防和控制,提高病人及其风险人群的健康水平。
第五条 本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的启动基金数额不低于100 万元人民币,来源于国内外自愿为我国肾病防治提供帮助的组织、团体、企业和个人的赞助和捐赠。
第六条 本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的常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28号,邮编:100142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 支持开展肾脏病防治工作;
(二) 支持我国肾病防治教育和病人教育以及专业人员的培训活动;
(三) 支持与肾病防治相关的各类学术课题研究、学术交流、学术合作等工作;
(四) 组织编辑出版肾病防治相关出版物,普及肾病防治知识;
(五) 奖励在肾病防治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团体及个人;
(六) 扶持和救助有特长的肾脏病患者就业和再就业;
(七) 承办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交办的其他任务和开展符合本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宗旨的其它有关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由9-25名委员组成,每届任期为5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委员的资格:
(一)同意本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二)支持本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的工作,能为肾脏病事业作贡献;
(三)在国内外肾病防治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社会活动能力;
(五)有为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的建设与发展献计献策的水平和能力。
第十条 委员的产生和罢免:
(一) 第一届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委员由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主要捐赠单位(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 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换届改选时,由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本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主要捐赠单位(人), 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基金管理委员会;
(三) 罢免、增补委员应当经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理事会审查同意;
(四) 委员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备案;
(五) 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人不得同时在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任职。
第十一条 本专项基金的决策机构是基金管理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管理办法;
(二)选举、罢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委员审阅、签名。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委员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委员可免除责任。
第十三条 本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接受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监视委员会的监督。
第十四条 本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从委员中选举产生。
第十五条 本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的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7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1-3人,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本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十六条 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理事长为本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条 本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本会会议;
(二)检查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协调和基金会的工作关系;
(五)审定本会日常工作中重要活动事项的实施方案;
(六)负责本会日常经费开支的审核与管理;
(七)专项基金管理办法和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本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在主任委员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本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本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报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批;
(四)拟订本专项基金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批;
(五)拟订本专项基金专职工作人员聘用计划,报主任委员审批,并负责对人员管理;
(六)专项基金管理办法和基金管理委员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八条 本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启动基金由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统一管理。年度接受的捐赠资金和物品由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按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实施管理,并接受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的财务监督和审计。
第十九条 本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和本专项基金管理办法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二十条 本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审批。
第二十一条 本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二十二条 本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根据管理办法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第二十三条 本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财产主要用于:本管理办法确定的各项公益活动范围。
第二十四条 本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每年用于从事管理办法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第二十五条 本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二十六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第二十七条 本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二十八条 本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执行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制订的会计制度。接受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财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配备出纳1 名。
第三十条 本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每年1月l 日至12 月31 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1月31 日前,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后并上报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财务部。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情况;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情况。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专项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不成管理办法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讨论决定须合并或撤消的;
(四)其他因素致使本基金管理委员会不能开展正常工作的。
第三十二条 本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终止,应在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批准。管理委员会于获得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批准后3日内组成清算组。管理委员会应于清算组成立之日将全部职责移交给清算组,由清算组履行清算期的全部职责。清算组应于清算完成后15日内,报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由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
第六章 管理办法修改
第三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的修改,须经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表决通过后15 日内,报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经2010 年12月26日基金管理委员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于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中国肾脏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
第三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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